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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学院以及上市公司CEO常念经般的不停重复上市公司的首要职责就是"对股东负责",以此作遮羞布的事情层出不穷。那以此类推,基金管理者的首要职责是否是"对LP负责"呢?如果"为LP赚钱"与GP的某些信仰或者偏好产生矛盾,你会如何取舍呢?(注意:我说的无关"道德"层面,而是"偏好"层面)举例,比如有一家巨赚钱的做GFW的公司,与GP对"言论自由"的信仰产生矛盾,商业法则与个人偏好如何取舍呢?(仅为举例,与实例无关)

美国商学院以及上市公司CEO常念经般的不停重复上市公司的首要职责就是"对股东负责",以此作遮羞布的事情层出不穷。那以此类推,基金管理者的首要职责是否是"对LP负责"呢?如果"为LP赚钱"与GP的某些信仰或者偏好产生矛盾,你会如何取舍呢?(注意:我说的无关"道德"层面,而是"偏好"层面)举例,比如有一家巨赚钱的做GFW的公司,与GP对"言论自由"的信仰产生矛盾,商业法则与个人偏好如何取舍呢?(仅为举例,与实例无关)收起

游客 | 2012-08-30 基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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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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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Wang
RaymondWang

09-10 13:23

试着分析一下。

(1)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高管和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前者是“合伙的关系,后者是“雇佣的关系。从法理上说,CEO必须执行公司股东会的决定;而按照有限合伙协议,LP可以与GP协商并提出建议,但一般情况下不能干涉GP的管理。

(2)GP的法律义务是按照约定为LP实现投资收益,其并没有给LP带来最大化收益的义务。这点和公司高管也是不同的。

(3)基金在募集时,就已经向GP传达了投资偏好(包括价值观)。如果当时就说要投/不投某些可能存在道德争议的企业,后面就不会有什么冲突。

在有限合伙基金的架构中,“商业法则本身就包含了“个人偏好:LP信任GP的判断力,把钱拿给他投资,不直接参与管理。所以如果真的发生冲突,GP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来选择放弃投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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