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APP 注册
登录

邀请你问答:

去回答
首页 > 问题 > 信托问题 > 问题详情

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部分职工计划持股,出资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由于民政部不再审批职工持股会,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盈利性动机相矛盾,因此这部分职工拟将出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经查发现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职工将出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是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吗?这种形式进行信托持股是不是存在障碍,该怎显示全部

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部分职工计划持股,出资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由于民政部不再审批职工持股会,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盈利性动机相矛盾,因此这部分职工拟将出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经查发现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职工将出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是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吗?这种形式进行信托持股是不是存在障碍,该怎么解决?将资金交给工会,再由工会进行资金信托;或者职工分拨参与多个信托计划(不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个股东),多个信托计划同时持有改制企业股份.如果这两个方案可行,各有什收起

游客 | 2013-06-13 信托问答

提问者对答案的预期:

匿名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时间排序
游客
游客

09-10 13:16

职工可以通过将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再由信托公司参股所属企业,行使表决权。但首先需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上述三种条件,满足任何一个都可以。但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前面2个条件要求的金额都非常高,恐怕难以大规模推广。第三个条件的金额倒是没有限制,但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如果严格起来,提供企业薪酬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才是合理的(现在有些信托公司偷懒,审查不严格,有违规之嫌)。
第二个大的要求就是300万以下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如果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而员工持股人群也较大,就需要通过设立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解决,操作将会相对复杂些。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作为受托人设立此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必要设计好受益人大会的决策条款,并加入原状分配条款,以理顺员工通过信托计划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同时避免承担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借此发挥下,顺便谈谈工会信托。

职工将资金汇集到工会名下,然后再以工会的名义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再由信托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这种方式也有企业操作过,但其合规性存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合法的,主要问题出在工会身上。

一、工会可以具备法人资质。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8年6月13日颁布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根据一法两规,法人可以作为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二、工会资金用途。
工会汇集资金后,必须明确汇集到工会的资金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1999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经费使用原则的规定,工会经费需“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根据上述规定,汇集到工会的资金显然只能作为工会经费使用,否则就超出了工会的宗旨,是无法确立合法性的。
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针对社会金融乱象,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国政府明确“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各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对已经发生的,要逐一进行清理,落实债权债务。本方案发布后继续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一律从严惩处。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很显然,工会筹集资金属于该方案所要打击的“乱集资范畴。
如果将工会汇集的资金定义为工会经费,则该资金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但问题在于,这些资金就是属于工会所有了,只能用于工会活动开支,不能向职工分配本金和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虽然是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信托存在模糊地带,但这一条针对的是“非法汇集四个字,而工会汇集资金投资并分配投资收益,显然已经属于"非法汇集",在打你信托上也可以使用。因此,信托公司不能仅凭工会一纸资金来源合法承诺函就免除了审查合格委托人及资金来源的责任。仔细追究起来,打板子跑不掉。

三、工会信托现状
即使如此,现在也仍不时出现工会作为委托人的信托项目。比较常见的是地方政府为了融资,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摊牌而成立的信托。另外,也还有部分企业对内部职工集资,最近较为出名的是海航集团通过旗下渤海信托搞的那个(详见:信托融资盯上员工海航再推工会版单一资金信托),起点低,收益率高。
但大家要擦亮眼睛,这种项目且不说合规,从投资角度看也属于高风险业务。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摊派方式销售信托,由于金额小,即使后来政府违约或拖欠,投资人也告状无门。而企业搞职工信托的,往往是对外融资已经山穷水尽了才搞的,像海航就属于资本市场融资非常疯狂的一家企业,许多信托公司都已经不敢喝他们合作了,只有找自己的儿子渤海信托(渤海信托此举涉及关联交易)。

四、结语
新政府上台后,整顿金融业,
1 已赞 +1
收藏
发布评论 匿名
mudbear
mudbear

09-10 13:16

其实银监会去年就对直管的信托公司下了窗口指导叫停工会代持了。
不过各地方银监局的执行力度和贯彻程度差别就大了去了,所以才会有海航那个项目出现

如果能找到靠谱的GP,用有限合伙吧……
1 已赞 +1
收藏
发布评论 匿名
丁丁
丁丁

09-10 13:16

礼拜一给你消息。原来有个类似的,但是这块有点模糊。我查下卷宗
1 已赞 +1
收藏
发布评论 匿名

问答排行榜

  • 回答
  • 贡献
  • 专家
姓名回答数
姓名贡献力
姓名影响力
可以邀请8